男子開叉車撞人,男子開叉車撞人視頻
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男子開叉車撞人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男子開叉車撞人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我在公司開叉車撞傷人根據(jù)勞動法,我要負責嗎?
分情形,如下:
1、開叉車撞人,如果開叉車的司機是受雇于單位,則應當由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2、如果開叉車的司機是受雇于個人,則應當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
3、雙方對賠償糾紛,可以先行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向法院起訴;法律依據(jù):《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擴展資料:如果用人單位能夠舉證證明侵權行為是由于其工作人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且該行為超出了法律賦予的職權或單位的授權范圍,用人單位可以向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進行追償。在處理用人單位向其工作人員行使追償權的案件中,要防止兩種錯誤的傾向:1、用人單位將經(jīng)營的風險轉(zhuǎn)嫁給其有過錯的工作人員;2、在用人單位有監(jiān)督管理過失的情況下,讓有過錯的工作人員承擔大部分責任。法院審理用人單位行使追償權的標準是:只有工作人員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且該行為超出了法律賦予的職權或者單位的授權范圍,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才享有向該工作人員追償?shù)臋嗬?。參考資料:
煙臺叉車肇事事件造成了嚴重的后果,肇事司機具體犯了哪些罪呢?
事件惡劣,影響極壞,破壞公共財產(chǎn),故意傷人,違反交通規(guī)則,每一項犯罪都是特別嚴重的。
事件描述:25日早上7:20左右,煙臺市芝罘區(qū)幸福中路8路公交車車終點站附近發(fā)生一起男子駕駛叉車撞人事件,造成1人死亡10余人受傷,多輛車受損,在多方制止未果的情況下,處警果斷開槍將嫌疑人擊斃,并有現(xiàn)場目擊者稱,嫌疑人曾駕駛叉車撞毀一警用摩托車。
首先,他駕駛叉車時逆行時順行,違反交通規(guī)則。其次,撞毀護欄等,屬于破壞公共財物,撞死一人,十余人受傷,這是故意傷害,更為過分的是撞毀警用車輛,屬于襲警。
該男子行為惡毒,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損失,在故意傷人而試圖襲警的情況下,多方警告勸阻他都至若茫然,警方果斷開槍將其擊斃。
至于說該男子具體犯了那些罪,本次襲擊事件該如何定性,案件警方正在進一步調(diào)查中,希望網(wǎng)友不要謠傳事件,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影響。
2018年6月25日7時20分,一名中年男子開著一輛綠色小型叉車,由煙臺市芝罘區(qū)自化工路自西向東開到幸福中路,瘋狂襲擊過往車輛。
一位路旁的超市老板目擊了全程,她看到那輛叉車一路橫沖直撞,見車就鏟,一度高舉著鏟起來的黑色汽車不放。在特警趕到前,幾位煙臺市民還曾不斷拿起路旁建筑用的磚頭,向駕駛位置丟擲,希望阻止叉車司機。 煙臺公安和特警、消防均趕往現(xiàn)場。為保護群眾生命財產(chǎn)安全,在多方制止未果的情況下,處警民警果斷開槍將其擊斃。現(xiàn)場1人被撞身亡,10余人受傷,多輛車受損,路邊護欄被撞碎十幾米。
警方發(fā)布了案情通報:
因案件還在調(diào)查當中,暫無更多情況披露,有關案犯的犯罪動機、前因后果現(xiàn)在還沒有更多資料。
但無論如何,我們都要為現(xiàn)場民警點贊!感謝警方的當機立斷,避免了更多人受傷甚至送命。
更要為幾位勇敢市民點贊!感謝他們臨危不懼挺身而出,勇敢地制止歹徒行兇作惡。
事件發(fā)生后,又有一些人留言說什么要深挖社會原因,這真的是顛倒黑白,不知好賴!
不管出于何種原因,不管受到了多大委屈,凡是沖無辜群眾下手的,都是暴恐分子,都決不可同情,決不能原諒!
在沖向群眾的那一刻,事件的性質(zhì)就完全變了,以不特定老百姓為侵害對象的人,都死有余辜、罪無可赦。
在警方公布案情之前,大家還是不要瞎議論。
仍然還有一些好事者質(zhì)問造成這個事件的社會原因,我只想問你,你如果遭遇不公,也會報復社會、亂殺無辜嗎?
冤有頭債有主,該找誰就找誰。
不去找該找的,沖無辜群眾下手,這樣的人死有余辜!
這個毫無人性的叉車司機,真的罪不容誅!
直到目前,也不知道這個家伙的動機,為什么要仇視社會,為什么要作出這種人神共憤的事情來?
這種以不特定對象為侵害目標的犯罪行為,應當屬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這種犯罪危害性極大,此案的后果--死亡一人,受傷十幾人,即能說明問題。
出警人員的當機立斷,將其進行當場擊斃,挽救了潛在的很多人的生命安全,對于這樣的結果,筆者當然是拍手稱快。
在此事發(fā)生時,據(jù)說有見義勇為的市民,拿著磚頭準備制止叉車司機,如果市民的行為對其造成傷亡的后果,那也是不用承擔任何責任的。
《刑法》第二十條明確規(guī)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行兇者造成損害的,是正當防衛(wèi),不用承擔刑事責任。叉車司機的行為會造成人員傷亡,如果致其死亡,也與其行為的后果相當,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而且法律還規(guī)定無限正當防衛(wèi),對于這種行兇殺人的暴力犯罪,即使造成犯罪分子身亡,那也是其咎由自取,怪不得他人!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男子開叉車撞人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男子開叉車撞人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